22.办事指南-对水土保持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奖励
文章来源:市水利局 | 添加时间:2021-10-22 |
葫芦岛市水利局行政审批办事指南
项目名称 |
对水土保持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奖励 |
审批类别 |
行政奖励 |
审批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行政机关 |
办理时限 |
20个工作日 |
设定法律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12月25修订)第九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水土保持工作。对水土保持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权限 |
本级及以下申请,属地管理。 |
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12月25修订)第九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水土保持工作。对水土保持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
申请材料 |
单位和个人事迹说明材料 |
办理条件 |
在全市水土保持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起到典型示范推动作用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奖励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咨询电话 |
0429-3123900 |
办理地点 |
辽宁省葫芦岛市龙港区锦葫路54号行政服务中心B1窗口 |
办理流程 |
受理,办结 |
责任科室 |
行政审批科 |
责任局长 |
吴志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