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办事指南-主要江河及重要水利水电工程的防汛抗旱调度及应急水量调度
文章来源:市水利局 | 添加时间:2021-10-22 |
葫芦岛市水利局行政审批办事指南
项目名称 |
主要江河及重要水利水电工程的防汛抗旱调度及应急水量调度 |
审批类别 |
其他行政权力 |
审批对象 |
企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
办理时限 |
即办件 |
设定法律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7月2日修订)第四十四条在汛期,水库、闸坝和其他水工程设施的运用,必须服从有关的防汛指挥机构的调度指挥和监督。在汛期,水库不得擅自在汛期限制水位以上蓄水,其汛期限制水位以上的防洪库容的运用,必须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调度指挥和监督。【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国务院第441号,2005年7月15日修订)第十四条水库、水电站、拦河闸坝等工程的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工程规划设计、经批准的防御洪水方案和洪水调度方案以及工程实际状况,在兴利服从防洪,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制定汛期调度运用计划,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报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备案,并接受其监督。经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认定的对防汛抗洪关系重大的水电站,其防洪库容的汛期调度运用计划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须经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批准。汛期调度运用计划经批准后,由水库、水电站、拦河闸坝等工程的管理部门负责执行。有防凌任务的江河,其上游水库在凌汛期间的下泄水量,必须征得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的同意,并接受其监督。【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国务院令第552号,2009年2月26日颁布)第三十七条发生干旱灾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或者流域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以按照批准的抗旱预案,制订应急水量调度实施方案,统一调度辖区内的水库、水电站、闸坝、湖泊等所蓄的水量。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统一调度和指挥,严格执行调度指令。 |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权限 |
按水库主管部门划分 |
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7月2日修订)第四十四条在汛期,水库、闸坝和其他水工程设施的运用,必须服从有关的防汛指挥机构的调度指挥和监督。在汛期,水库不得擅自在汛期限制水位以上蓄水,其汛期限制水位以上的防洪库容的运用,必须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调度指挥和监督。【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国务院第441号,2005年7月15日修订)第十四条水库、水电站、拦河闸坝等工程的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工程规划设计、经批准的防御洪水方案和洪水调度方案以及工程实际状况,在兴利服从防洪,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制定汛期调度运用计划,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报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备案,并接受其监督。经国家防汛总指挥部认定的对防汛抗洪关系重大的水电站,其防洪库容的汛期调度运用计划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须经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批准。汛期调度运用计划经批准后,由水库、水电站、拦河闸坝等工程的管理部门负责执行。有防凌任务的江河,其上游水库在凌汛期间的下泄水量,必须征得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的同意,并接受其监督。【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国务院令第552号,2009年2月26日颁布)第三十七条发生干旱灾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或者流域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以按照批准的抗旱预案,制订应急水量调度实施方案,统一调度辖区内的水库、水电站、闸坝、湖泊等所蓄的水量。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统一调度和指挥,严格执行调度指令。 |
申请材料 |
防汛抗旱调度及应急水量调度申请文件 |
办理条件 |
已完成《XX水库汛期调度运用计划》编制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咨询电话 |
0429-3123900 |
办理地点 |
辽宁省葫芦岛市龙港区锦葫路54号行政服务中心B1窗口 |
办理流程 |
受理、审核,办结 |
责任科室 |
行政审批科 |
责任局长 |
吴志策 |